22吉湖01 (184649): 2022年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2023年付息公告

原标题:22吉湖01 : 2022年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2023年付息公告

22吉湖01 (184649): 2022年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84649.SH 债券简称:22吉湖 01
2022年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 12月 14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 12月 15日
2022年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12月 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支付 2022年 12月 15日至 2023年 12月 14日期间的本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22年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 3、债券简称:22吉湖 01
4、债券代码:184649.SH
5、发行总额:2.50亿元
6、票面利率:5.50%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 5年
8、计息期限:2022年 12月 15日至 2027年 12月 14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 12月 1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 12月 15日至 2023年 12月 14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年度计息的票面利率为 5.5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00元,派发利息为 55.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12月 14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 12月 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根据 2021年 10月 27日召开的国务院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何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年 12月 31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五、本期债券本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滨江南苑 1号楼二楼(滨江中大道 50号) 联系人:胡细根
联系电话:0796-8680428
2、债权代理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
地址:吉水县江澜观邸 120-123号店面
联系人:涂欣夏
联系电话:1587963932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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