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洛卡(300099):董事会议事规则

原标题:尤洛卡:董事会议事规则

尤洛卡(300099):董事会议事规则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 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 3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责 .................................................... 5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主持及提案 ......................... 9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 18 第六章 附则 ................................................................................. 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经营管理
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
人,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置【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
出。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机构
一、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
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委员会职责和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二、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另外设置证券事务代表一名,确保工作的延续性。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等。

三、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专职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法定的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公司专门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规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工作规程。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事项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或备案)。

(一)董事会审批的交易事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置
换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与债务重组、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6、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规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
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标准
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股东、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除本条第(一)项所指的交易事项之外,
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及董事长职权
1、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是原则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2、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达到本规则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范围的交易事
项,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批准。

3、董事长职权如下: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4、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主持及提案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第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
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董事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作出
的行为或决策,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返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由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以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二十六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
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构成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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