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偷菜逃跑摔伤 向菜主索赔8万,法官:不会因为“谁哭闹”而判“谁有理”

 

  王某认为黄某的追赶是导致其受伤的原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赔偿其损失共计8万余元。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某有持棍追打的行为,且黄某的制止和追赶行为属于合理范围内的自助行为,与王某的受伤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此外,法院指出,王某的偷菜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司法不会让守法者为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但上诉请求同样被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在此案中强调,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在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未超出一般人的合理预见范围,且王某的行为已涉嫌侵害黄某的财产权,黄某的制止和追赶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此案件的判决结果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律保护合法权益,不容忍违法行为,也不会让守法者因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承担不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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