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宁波分公司被罚 存编制虚假的报告等三宗违规

   北京12月2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94、96号)显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跨省区承保异地车辆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合计罚款人民币68万元。 

  陈宏兵对其任职期间所在机构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经查询,2020年5月6日,宁波银保监局发布了关于陈宏兵任职资格的批复,核准其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官网显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是华泰保险集团全资设立的子公司,2011年7月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注册地为上海,其业务和网点均延续自1996年创立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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