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祺医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原标题:普祺医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3969 证券简称:普祺医药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2 年 8月 15日经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2 年 8月 30日经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和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保密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公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参会的机会。

(三)公司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全国股转公司的投资者互动平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互动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邮件、传真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邮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邮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六)一对一的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主办券商,并及时予以公告 (七)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如有,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的情况;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八)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涉及商业秘密、行业机密和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及全体员工有义务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的对外发言人。

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有:
(一)制度建设。制定和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流程和机制,确保相关制度、流程和机制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将应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三)组织策划。在深入了解公司发展战略、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等情况下,全面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项目投资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适时举办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引导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在公司网站或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网络信息平台的技术支持服务,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及时回复有关咨询与建议。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首先应请来访者提供其身份证明以便核查并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 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在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
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全国股转公司
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应当将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七章 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规则的修改亦同。

第三十三条 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后方具备实施
条件的条款,自公司挂牌之日起实施。






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1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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