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持股变动信披违法及限制期转让股票, 一名“80后”日前合计被罚350万元。在这起案例中,当事人交易金额合计达到约4.2亿元,账户组持股比例曾超过5%,但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近年来,因限制期转让股票被罚的案例已出现不少。
因持股变动信披违法及限制期转让股票 一名“80后”被罚350万元
湖南证监局12月14日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局对章奕颖持有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绳股份)股份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章奕颖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资料显示,当事人章奕颖1986年11月出生,为一名“80后”。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章奕颖实际控制使用“章奕颖”“赵某峰”等7人名下1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贵绳股份,上述账户的全部交易均由章奕颖决策并具体操作。
2017年5月8日,账户组持有贵绳股份股票首次超过5%,章奕颖未按规定将账户控制关系及合计持股情况告知贵绳股份,未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账户组2019年5月17日持股比例突破10%,2020年3月13日持股最高达到10.46%,2021年11月30日持股比例降到5%以下。2017年5月9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账户组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章奕颖均未通知贵绳股份并予以公告,且未停止买卖该股票;期间交易每增加或减少1%,章奕颖均未通知贵绳股份并予以公告。
2017年5月9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账户组共买入股票23,747,479股、金额217,988,440.14元,卖出股票23,909,927股,金额203,001,388.63元,交易金额合计420,989,828.77元(约4.2亿元)。账户组在限制期内转让贵绳股份亏损。
湖南证监局认为,章奕颖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此,当事人章奕颖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是章奕颖提出其交易贵绳股份是为了投资企业,买卖过程没有操纵证券市场。二是章奕颖认为交易造成巨额亏损。章奕颖统计名下中信证券和中信证券融资融券账户,亏损超过7000万元,预估整个账户组亏损超过3亿元,亏损金额远超事先告知书中载明的买卖金额之差。三是章奕颖提出目前经济困难。综上,章奕颖申请减少处罚金额。
经复核,湖南证监局认为:
第一,章奕颖控制多个证券账户长期交易贵绳股份,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违反法律要求进行交易,其提出的交易未操纵证券市场的申辩意见,与事先告知书中确认的违法事实无关,不构成减轻其信息披露违法和限制期转让违法行为责任的理由。
第二,章奕颖实际控制了12个证券账户交易贵绳股份,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已是法定最低幅度;限制期转让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与交易金额相关,与亏损金额无关,事先告知书中账户组的交易金额由交易所测算,数据准确完整。此外,章奕颖对事先告知书中所述“亏损”的计算理解有误,亏损的金额并非等于买卖金额之差;其称名下账户组亏损严重,但未提供材料予以证明。
第三,湖南证监局在量罚上已充分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经济困难并非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且当事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综上,湖南证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湖南证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
一、对章奕颖限制期转让贵绳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章奕颖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两项罚款合计达350万元。
近年因限制期转让股票被罚的案例不少
实际上,除了上述被罚案例外,近年来,因限制期转让股票被罚的案例已出现不少。
比如12月14日晚间,A股上市公司飞凯材料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公告中提及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海证监局对飞凯控股、张艳霞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飞凯材料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970,870.58 元,并处以 670 万元罚款。其中,对飞凯控股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970,870.58 元,并处以 620 万元罚款;对张艳霞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不久前,浙江证监局披露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决定:
一、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蒋仕波、叶茂杨超比例持有科力远、美利云、浙海德曼未披露及报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50万元、55万元罚款。其中,对蒋仕波处以110万元罚款、对叶茂杨处以55万元罚款;
二、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没收蒋仕波、叶茂杨限制期内转让浙海德曼违法所得4,751,912.87元;对蒋仕波、叶茂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美利云、浙海德曼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分别处以200万元、200万元罚款。其中,没收蒋仕波违法所得3,167,941.91元,并处以267万元罚款;没收叶茂杨违法所得1,583,970.96元,并处以133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蒋仕波没收违法所得3,167,941.91元,并处以377万元罚款;对叶茂杨没收违法所得1,583,970.96元,并处以188万元罚款。
校对: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