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缘科技(301117):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原标题:佳缘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佳缘科技(301117):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将授予价格由41.15元/股调整为41.00元/股。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2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对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3年12月1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22.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1.00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宇虹 杨倩娥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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