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301327):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原标题:华宝新能: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华宝新能(301327):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3-07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11月21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中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1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1月2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92,819,0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37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90,165,9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24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653,1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2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4,549,0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4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895,9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19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人,代表股份 2,653,1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259%。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19,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01%;反对 3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19,0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01%;反对 30,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9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孙中伟、温美婵、深圳市钜宝信泰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嘉美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19,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01%;反对 3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9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19,0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01%;反对 30,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9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孙中伟、温美婵、深圳市钜宝信泰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嘉美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回避表决,回避股数合计 88,270,000股。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619,9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54%;反对199,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49,9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220%;反对 199,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78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619,9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54%;反对199,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49,9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220%;反对 199,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78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629,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2%;反对17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1%;弃权 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59,8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409%;反对 17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964%;弃权 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27%。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629,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62%;反对 18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3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59,8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409%;反对 18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9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629,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2%;反对18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59,8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409%;反对 18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9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629,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62%;反对 18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3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59,8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409%;反对 18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9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
同意92,629,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2%;反对17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1%;弃权 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59,8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409%;反对 17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964%;弃权 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27%。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孙中伟先生、温美婵女士、白炜先生、楚婷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1选举孙中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2,76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5,0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33%。

孙中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2选举温美婵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2,76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5,0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33%。

温美婵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3选举白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2,76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5,0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33%。

白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2,76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5,0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33%。

楚婷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斐先生、吴辉先生、谷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01选举李斐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2,765,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5,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33%。

李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2选举吴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2,765,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5,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33%。

吴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3选举谷琛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2,765,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5,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33%。

谷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1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吴宗林先生、孙慕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选举吴宗林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92,76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5,0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33%。

吴宗林先生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2.02选举孙慕华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92,76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5,0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33%。

孙慕华女士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韩美云、彭泽宇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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